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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齐河公安  日期:2020-10-04 18:11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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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

秋收时分,落叶纷纷。露天焚烧杂草、秸秆、垃圾严重污染环境,且易引发火灾,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。为维护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指垃圾,包括生活垃圾、医疗垃圾、建筑垃圾、工业固体废物、杂草、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,如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等。
二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本县区域内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、路边、沟渠以及居民住宅、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周边区域等露天场所,焚烧杂草、秸秆和垃圾。
三、对擅自焚烧杂草、秸秆、垃圾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之规定,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;对阻碍、干扰执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、垃圾公务的当事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规定,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因露天焚烧杂草、秸秆和垃圾造成火灾事故,尚不构成犯罪的,根据《消防法》之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造成重大损失,构成失火罪的,根据《刑法》之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情况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四、公安机关将与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、消防等部门通力协作,制定完善监督管理机制,深入开展宣传教育,动员全社会力量,强化日常巡查,加强对露天焚烧杂草、秸秆、垃圾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处罚,坚决杜绝露天焚烧杂草、秸秆、垃圾等违法行为。
五、欢迎广大居民对露天焚烧杂草、秸秆、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。举报电话110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
  齐河县公安局  
二0二0年十月四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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